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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罪立案标准:探讨与分析

2024-11-28 来源:微品游戏
第1种观点: 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及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等行为,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的赌资包括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赌博犯罪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时,赌资数额可按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实际金额认定。主观要件为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即为获取财物而非消遣娱乐。法律分析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结语违法开设赌场者,应予立案追诉。在网络上创建赌博网站或充当其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皆属于此规定之开设赌场。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涉及一定金额或人数的,均应立案追诉。同时,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应受到相应追究。以牟利为业,从事赌博活动者,同样应予以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所使用的赌注、筹码以及通过赌博获得的款项,均属于赌资。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按实际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相应金额来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赌博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开设赌场将面临刑罚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文件,如果赌资达到一定金额或参赌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将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同时,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组织赌博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抽头渔利、赌资和参赌人数的累计达到一定数额,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法律分析设立赌场是赌博罪的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者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将会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结语赌博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开设赌场和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会被认为是犯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和罚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发布了相关规定,为赌博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指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开设赌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赌博犯罪涉及赌资数额、参与人数等要素,以及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法律分析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结语赌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此应予以严厉打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设赌场、建立赌博网站以及代理赌博网站的行为都属于开设赌场的范畴。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也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赌博犯罪中所涉及的赌资也应被视为犯罪所得。因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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